2017年司法真题卷三解析,2017年司法卷三《商法》知识辅导:证券公司考察内容

副标题:2017年司法卷三《商法》知识辅导:证券公司考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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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公司组织形式
  1.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
  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3.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证券公司禁止和限制行为
  【法条】
  《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132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133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142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础知识】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第130条)
  2.禁止混合操作。《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对自营业务的限制:
  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②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③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第137条)
  4.经批准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142条)
  5.禁止接受全权委托、私下委托、对收益或赔偿作出。(第143-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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