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司法司考真题:2017年司考商法公司法考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副标题:2017年司考商法公司法考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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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合并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要点为:
  1.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即“A+B=A”。
  2.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即“A+B=C”。
  3. 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会对公司的主体资格产生影响。分别会产生“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后果。
  4. 合并(分立),均有通知和公告的程序。即“……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规定。
  5. 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生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释义分立可分为新设分立与存续分立两种分立方式。要点为:

  1. 新设分立:一个公司分立为多个公司,原公司解散。即“A=B+C”。
  2. 存续分立:一个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分立出去成立另一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A=A+B”。
  3. 公司分立,会对公司的主体资格产生影响。分别会产生“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后果。
  4. 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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