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商法司考真题主观题-2017年司考商法股份有限公司考点:设立和组织机构

副标题:2017年司考商法股份有限公司考点: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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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股东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起人职责】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发起人股份比例限制】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发起人缴纳的出资】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验资及未募足时的处理】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8、【股本维持原则】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9、【发起人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
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10、【公司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标注: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化,属于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而进行的转化,这种转化的方法包括股份转换增资扩股两个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应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
  11、【股东大会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会议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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