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陆某与王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2年生下一女儿妞妞,后来因王某出轨,二人欲离婚,王某要求陆某扶养女儿,但陆某认为女儿不是其亲生的,遂拒绝扶养,后王某提起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女儿系陆某亲生,陆某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妞妞系其亲生
B.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女儿系陆某亲生,陆某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妞妞系陆某亲生
C.陆某的母亲有权提出否认妞妞系陆某亲生之诉
D.若陆某能证明妞妞非为其受胎的,可行使否认子女为男方婚生子女的权利,但是人民法院不得支持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选项C错误。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夫或妻一方有权提出。
选项D错误。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其子女非为男方受胎的,可行使否定权,否认子女为男方之婚生子女。
2、潘某是一孤寡老人,潘某与同村的方某签订协议,约定潘某将其三间临街房屋赠与方某,方某承担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方某并没有承担扶养潘某的义务且拒绝承担该义务,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潘某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C.法院应判决方某向潘某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方某履行扶养潘某的义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遗赠扶养协议。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选项B错误。该协议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就无所谓撤销的问题。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解释》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据此可知,本题中,方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潘某诉请,法院应该判决方某返还潘某的房屋。
3、朱某、许某两人(均15岁)某日在一座高楼5层的走廊里玩耍时,拿起走廊角落里的两个啤酒瓶从窗户往下扔,结果这两个啤酒瓶都击中楼下路过的汪某,汪某当场受伤,因无法认定是谁造成的损害,遂起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为无法辨别加害人,所以朱某、许某不承担责任
B.朱某、许某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朱某、许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此楼物业部门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许某的行为导致汪某的受害,且朱某、许某均存在过错,为共同危险行为,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朱某、许某应负连带责任。
4、唐某是一计算机高手,某日唐某设计了一病毒程序,并将该病毒程序在网上传播,损害了众多网民的计算机,电信公司发现了唐某的行为,但是却并未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关于网民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由唐某承担
B.由电信公司承担
C.由唐某和电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由唐某和电信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但由于乙的资金不足,只能缴付5万元的出资,而丙声称自己的房产可以作价30万元,可以替乙先缴付其余的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5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0万元。又查明,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7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丙可以要求乙为其补交差额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齐
D.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补足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甲、乙和丙,因此应由甲和乙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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