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宜春市事业单位_请收藏!2022年江西宜春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出炉

副标题:请收藏!2022年江西宜春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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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2022年江西宜春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出炉,为了方便大家的查阅,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具体事宜,希望大家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请关注©文档大全网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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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宜春市教育体育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现将部分重点政策作一个简要解读。

  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1、学校学区划定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招生片区划定后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提前向社会公布。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班额分别控制在45人、50人以内,其他年级全面消除大班额。

  2、学生信息采集

  按照“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告知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要建立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宜春中心城区继续使用义务教育“招生服务e网通”平台进行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

  全面取消的材料: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额外的学前教育经历证明。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严禁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3、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审批范围、办学规模、招生计划”要求招生。要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审批机关为宜春市教育体育局的,可以在宜春市范围内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袁州区、市经开区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在中心城区“四区”范围内招生。

  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施,须有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随机派位录取的年级一律不得转入学生,其他情况需转入学生的,须报经审批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二、关于普通高中教育学校招生

  1、招生范围

  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各县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范围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市直高中学校可面向全市招收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5%的初中毕业生,宜春九中宏志班面向全市招收100人。

  2、招生计划

  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普通高中学校起始年级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内,县域内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

  3、自主招生

  允许部分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学校,分配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国家、省、市确定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至8%以内),制定具体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按属地招生原则进行招生。体育、艺术、小语种类型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得以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特色学校招生的依据。

  4、学籍管理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电子化管理平台”录取名单建立学籍,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对没有平台录取信息的学生一律不得发起或审核通过,严禁超计划招生。未注册初中学籍的,不得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今年已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应在考试前完成学籍补建。

  对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但未完成学籍转接的考生,按照《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赣教发〔2017〕1号)中“人籍一致”的规定,须提供学籍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学籍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学籍转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报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录取学生并告知其回学籍所在地填报志愿、参加录取,学籍所在地教育部门不得为这类学生填报志愿和录取设置障碍。坚决防止学校变相“掐尖”招生,禁止“中考移民”。

  三、招生政策“十项严禁”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广告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擅自发布;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帮助转移户籍、安排家长在校内就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初高中学校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移。

  四、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原则,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2、保障残疾儿童教育

  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

  3、保障优待人员政策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投资者绿卡”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予以优待,优化入学程序,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省、市“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实行人才子女教育保障计划,优化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障举措,为引才留人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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