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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