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_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1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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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具体实例分析自由与法律的联系

  【答案】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

  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看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

  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

  其次,法律在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

  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严格说来,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立技术上和程度上的活动方式和法动界限。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标准大致有三点:

  (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例如,法律禁止赌博、决斗,等等。

  (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

  (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例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为我们做了一个经典性的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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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答案】:(1)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民意;

  (2)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

  (3)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

  (4)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力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

  (5)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的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权责统一

  【答案】权力和责任犹如一块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科学分析,理性认识。

  权责统一原则由两个方面的内涵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指的是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以上内涵也可以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具体而言,要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各级政府的权责都是法定的。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权,保障其执法;而在行政活动中,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可逾越,也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违法,造成相对人损害的,一方面对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公务员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进行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

  二是权责平衡,尽职尽责。大量事实证明,当政府权力大于责任,权力就会变成特权,而没有和“责任”相称的“权力”,政府就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当前,要解决就业难、读书难、病难等问题,既要依靠政府的权力正确运作,又要政府尽职尽责,自觉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 三是程序正当,阳光操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或者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应该回避。

  四是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现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做到既“好”且 “快”。首先,要诚实信用,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其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其次要做到高效便民。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各级人民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建设一个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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