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知识产权法自考真题-2017年司法知识产权法考点:作品的概念

副标题:2017年司法知识产权法考点:作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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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其构成要件如下:
  (1)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大自然的美丽风景,动听声音,就不能被视为作品。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A.所谓独创性,是指独立完成,而不是指进步性,这一点与专利的要求不同。实际上独创性只要该作品不是抄袭的就可以满足了。
  B.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如许多学生在课堂上对同一物体进行素描所完成的作品。
  C.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标准。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3)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A.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B.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形式,而不包含作品的内容,即不保护思想。因此若某种思想的表达方式是无法以有形形式复制的,那么他人是无法侵害该种著作权的,当然也就无须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了,所以是不能作为著作权法种所规定的作品。
  C.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特例:计算机软件,法律则有特别的要求,必须要求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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