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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内蒙古乌兰察布集宁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乌兰察布市及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确保我区户籍的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
认真统计分析我区适龄儿童少年的相关信息数据,结合我区学校布局和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和统筹安排的要求,坚持“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确定招生区域。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生工作在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三)坚持“划片招生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招生原则
具有集宁区户籍的学生,按学校服务区域相对就近入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据小学结业学校或暂住地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通过“电脑派位”办法,统一安置到公办学校就读。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集宁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班秀萍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吴文昊区长助理
刘智荣区教育局党工委书记、局长
成员:金巧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晓林区房管局局长
项羽区民政局局长
朱彦军区房屋征收办主任
李进东马莲渠乡乡长
白利军白海子镇镇长
范亭桥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文哲新华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文婕前进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世宇常青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鹏桥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薛军新体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舜虎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岭泉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武雪飞区公安分局局长助理
教传助区教育局副局长
靳文轩区教育局副局长
朱志东区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传助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区教育局各股室负责人和各中小学校长。
四、优抚政策
在集宁区居住或具有集宁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子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入学。
(一)驻集宁现役军人子女;
(二)烈士子女;
(三)1~4级伤残军警子女;
(四)港澳台胞子女、归侨华侨子女;
(五)为集宁区社会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或在集宁区具有重大投资项目人士的随迁子女;
(六)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获得区县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教师子女;
(七)享受政府津贴的特殊人才子女;
(八)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对集宁区教育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人员子女。
符合优抚政策子女的监护人凭有效证件,到集宁区教育局教育股登记(在校六年级毕业生信息采集时随班登记,驻市部队由部队政治部集体报送),截止日期为7月8日,区教育局将根据本人意愿和各中小学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招生纪律
区教育局要将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学生名单等涉及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精神,现对学校招生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小学班容量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班容量控制在50人以内。招生结束后,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经研究批准的新区学校和民办学校除外),不得招收择校生。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杜绝乱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将予以严厉查处;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收费。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各校必须坚持在起始年级实施“阳光分班”,公布分班方案,公开分班过程,公示分班结果,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
9.严禁义务教育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不得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也不得在集宁区内转学。
六、有关规定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中小学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乌教通〔2019〕23号)要求,健全以居住证(暂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教育局依法予以统筹安排。非集宁区户籍的进城务工子女入学,由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就业证明(务工证)、居住证(暂住证)以及原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借读证)等材料到教育股登记,教育局采取统一分配和电脑派位的形式统筹予以安置。
2.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社区和学区学校审查同意后,报教育局备案。
3.深入农村贫困家庭,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障贫困学生入学。为保障我区居住在城郊马莲渠乡、白海子镇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权利,北辰小学、前进路小学、亿利东方小学、和顺小学、永安路小学、滨湖小学、七中、亿利东方学校、滨湖中学、实验中学等城乡(镇)结合部学校应为其提供相应学位,保证全部入学。
(三)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行为
1.确认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即: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接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六年级学生。
2.做好入学登记工作。义务教育招生登记时间为6月8日—7月8日,不得提前登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市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适合随班就读的可报读学区学校。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其学区学校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因疾病等特殊情况,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3.严格资料审核。
(1)对集宁区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和住址的要求:
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要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要一致,以下简称“两个一致”。
因特殊情况造成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本等原始证明材料。
②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本区有固定房产的,按照房产所在地学区入学,法定监护人本区无固定房产并由房管局出具无房证明的,按户籍地入学。
③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购房合同、正式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按适龄儿童少年在已入住的新购房屋地址就近入学。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应提供区房产局出具的抵押证明材料。
④人为挂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参加就近学校的电脑派位,或安排其在相对就近的学校就学。
⑤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居住地以法定监护人房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地址为准。
⑥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以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为准。
⑦对出生报入并随其父母一方一同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就学者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少年,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原则要求。
⑧居住公房未参加房改和自建住房未能办理房产证且在本区无其他住房(以区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为准)的住户子女就学,经学校核实、公示无异议,视为符合“两个一致”的原则要求。
⑨在本区无固定房产的孤儿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2)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分配,分配后不再进行调整。
①无特殊理由拒绝向学校和教育局提供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房产证的。
②户口簿、房产证登记不真实的。
③同年一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同一户籍6年内只允许作为1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多子女的除外)。
④未在教育局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的。
(3)户籍、房产证的认定,以区教育局已审核认定结果为准,临时变更的户籍、房产证不予重新认定。
(4)加强幼儿园信息管理。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公办幼儿园及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必须按时上报幼儿园有关信息,为学校布局和一年级招生预测提供科学依据。
4.开展阳光招生。各中小学要做好学生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工作,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教育局按照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核准其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
校园足球、篮球、网球特长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绿色直通车”阳光升学政策。
5.严格执纪问责。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电话8989396)招生结束后,教育局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教育督导部门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严肃查处追责。
(四)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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