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内蒙古乌兰察布集宁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附新生入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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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2022年内蒙古乌兰察布集宁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已公布,为了方便大家的查阅,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宜,欢迎大家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请关注©文档大全网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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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基〔2022〕13号)以及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教通〔2022〕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区纪委监委关于继续推进教育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确保集宁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2.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均衡发展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区建设规划、人口发展走向、人口居住密集程度等因素,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科学合理划分招生片区,向社会公布。在人口居住密集区域,通过集团化办学、强校带弱校等方式,缩小校际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

  学区划分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但适龄入学少儿的数量却受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搬迁、人口流动等因素影响。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在保持片区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依据学校招生计划适度扩大或缩小片区范围。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楼盘和商铺、车库等非普通住宅不划分学区。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生工作在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阳光分班方案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四)坚持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的原则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乌兰察布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实施“阳光招生、阳光分班”,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3.组织机构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成立集宁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信息点击查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智荣兼任,成员为区教育局各股室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

4.主要政策措施


  (一)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基本要求,根据区域内适龄入学少儿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和标准等因素,科学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服务区,确保各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基本均衡。因片区内的学校改扩建、居民区新建等因素导致学位供需发生变化时,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学校片区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招生均采取网上(“集速办”)报名方式进行。

  2.严格入学条件。凡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必须入学。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无能力入学的适龄儿童,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开学前持相关证明到片区学校办理缓学、送教等手续,批准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3.规范招生方式。区属中小学根据本校学位供给及生源分布,采取单校划片、多校联片、电脑派位、划片与派位相结合和九年一贯制直升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一名少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供给能力达到招生计划上限,仍无法满足划片区域内学生的入学需求时,通过电脑派位或统筹等方式分配到有学位的联片校。

  4.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小学要共同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宣传、排查、监测和劝返机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入尽入。

  5.实施阳光分班。中小学全面实行“阳光分班”,公开分班过程、公开班主任及任课教师选配过程和结果。学校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监督完成分班和教师选配全过程。小学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6.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的原则,健全以务工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采取统筹或电脑派位等形式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区外就读的集宁区户籍小学毕业生返乡,区招生办公室予以统筹安排。

  (2)保障残疾、患病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安排中度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资源教室)就读;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开展送教上门服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区残联和片区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期满后立即入学。

  (3)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入学。中小学校要将留守儿童、孤儿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给予更多关注和关爱;要深入贫困家庭,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障贫困学生入学。

  7.支持人口调整政策,有效减轻家长负担,对二孩、三孩入学进行适当照顾。凡因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分配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实行派位录取、阳光分班的学校,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绑定进行。

  8.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1)坚持公办民办学校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校招生工作方案(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招生时间等内容),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2)严肃政策纪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规定在“集速办”上进行自主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所在片区学校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二)严格执行优待政策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集宁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由区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优待政策,根据片区生源状况和家长意愿,在招生计划和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入学。

  1.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2.为集宁区经济社会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子女;

  3.高层次人才子女;

  4.获得区(县)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子女;

  5.疫情期间参与乌兰察布市外疫情防控工作的我区一线医护人员的子女;

  6.获得自治区(省)级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公务员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子女。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1.及时注册学籍。区属中小学要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注册、校验、上报和变更学籍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严格学籍管理。区属中小学要切实强化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的规定,严禁普通中小学生借读。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在集宁区内转学。

5.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市、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整治的要求,全面落实“阳光招生、阳光分班”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强招生宣传

  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要积极回应家长和学生的招生咨询,引导社会舆论,服务广大家长和学生,努力营造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强化执纪问责

  严格按照市、区纪委监委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要求,综合运用好执纪“四种形态”,压实“两个责任”,完善预防措施,强化整改落实。对在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

  监督电话:0474-8989396、0474-8188203

6.其他事宜


  本实施意见由集宁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点击查看附件

  1.集宁区2022年一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2.集宁区2022年七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3.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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