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速读!2023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中小学招生意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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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集宁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经集宁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第1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宁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入园入学办理一件事指导意见》(内教基函〔2023〕31号)《乌兰察布市“入园入学办理一件事”实施方案》(乌教通〔2023〕15号)《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乌教通〔2023〕2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区纪委监委关于继续推进教育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确保集宁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均衡发展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区建设规划、人口流动走向、人口居住密度等因素,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科学合理划分招生片区,向社会公布。在人口居住密集区域,通过集团化办学、强校带弱校等方式,缩小校际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

  学区划分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但生源数量却受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搬迁、人口流动等因素影响。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在保持片区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依据学校招生计划适度扩大或缩小片区范围。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楼盘和商铺、车库等非普通住宅不划分学区。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生工作在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阳光分班方案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四)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乌兰察布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实施“阳光招生、阳光分班”,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五)坚持联管联审联批的原则

  深化入学方式改革,围绕“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次”要求,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与入学方式深度融合,优化精简审批流程,畅通“入学办理一件事”网上办理渠道,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成立集宁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义教招生领导小组”)。(点击查看义教招生领导小组成员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按照教育部“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基本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入学办理一件事”工作,采取网上采集信息、网上核验、划片招生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等方式,统筹安排辖区内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入学。

  2.严格入学条件。凡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必须入学。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无能力入学的适龄儿童,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开学前持相关证明到片区学校办理缓学、送教等手续,批准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3.规范招生方式。区属中小学根据本校学位供给及生源分布,采取单校划片、多校联片、电脑派位、划片与派位相结合和九年一贯制直升等多种方式,确保每一名少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供给能力达到招生计划上限,仍无法满足划片区域内学生的入学需求时,通过电脑派位或统筹等方式分配到有学位的联片校。

  4.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小学要共同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宣传、排查、监测和劝返机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入尽入。

  5.实施阳光分班。中小学全面实行“阳光分班”,公开分班过程、公开班主任及任课教师选配过程和结果。学校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代表监督分班和教师选配全过程。小学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6.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的原则,健全以务工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采取统筹或电脑派位等形式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区外就读的集宁区户籍小学毕业生返乡,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予以统筹安排。

  (2)保障残疾、患病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安排中度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资源教室)就读;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开展送教上门服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区残联和片区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备案。期满后立即入学。

  (3)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入学。中小学校要将留守儿童、孤儿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给予更多关注和关爱;要深入贫困家庭,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障贫困学生入学。

  7.支持人口调整政策,有效减轻家长负担,对二孩、三孩入学进行适当照顾。凡因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分配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兄(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实行派位录取、阳光分班的学校,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绑定进行。

  8.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1)坚持公办民办学校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根据本招生意见,制订本校招生工作方案(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招生时间等内容),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教育局备案。

  (2)严肃政策纪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规定在“集速办”上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所在片区学校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二)严格执行优待政策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集宁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优待政策,根据片区生源状况和家长意愿,在招生计划和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入学。

  1.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及其他类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提供单位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2.为集宁区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子女(提供集宁区人民政府的确认材料);

  3.经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提供人才分类评价认定证书或“人才绿卡”等材料);

  4.近五年受区(县)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的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子女(提供教师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荣誉证书);

  5.获得自治区(省)级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子女(提供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和荣誉证书)。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1.及时注册学籍。区属中小学要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注册、校验、上报和变更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严格学籍管理。区属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规定,严禁中小学生借读。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在集宁区内转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市、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阳光招生、阳光分班”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强招生宣传

  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要积极回应家长和学生的招生咨询,引导社会舆论,服务广大家长和学生,努力营造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做好报名指导

  区教育局及各中小学校要做好网上报名指导、培训和演练工作。各中小学校要设置线下代办点,解决不熟悉手机、电脑操作流程的部分群众网上报名问题。

  (四)严格核验信息

  负责核验网报信息的教育、公安、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对接,实现家长报名“掌上办”“省心办”。

  1.户籍材料核验。适龄儿童少年和监护人、房屋产权人户籍和关系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负责核验。

  2.住房材料核验。

  (1)自有住房信息。①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信息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验。②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验。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由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核验。④“其他住房证明材料”由相关单位负责认定并核验。

  (2)公租房(廉租房)信息。由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核验。

  (3)居住证明信息。①由街道办事处核验辖区社区开具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及随迁子女的居住证明。②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负责核验居住证。

  (4)无房证明信息。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验。

  3.优待材料核验。优待材料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核验。材料受理时间为6月15日—7月10日。

  4.其他材料核验。结婚证信息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负责核验。医学出生证明信息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核验。

  各部门审核后的存疑问题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区义教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分配,分配后不再调整。①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网上登记信息且未向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报备的;②提供虚假信息的;③无特殊理由拒绝向学校和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提供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④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人非入学对象的法定监护人的;⑤房产性质为商铺、车库等非普通住宅的;⑥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夫妻共有除外);⑦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的;⑧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

  (五)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六)强化执纪问责

  严格按照市、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教育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综合运用好执纪“四种形态”,压实“两个责任”,完善预防措施,强化整改落实。对在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

  监督电话:0474-8989396、0474-8188203

  六、本实施意见由集宁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点击查看附件

  1.集宁区2023年一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2.集宁区2023年七年级新生入学方案

  3.集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工作指导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QX5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