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务员面试热点]2017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教师患癌被开除”是谁之过

副标题:2017年公务员面试热点:“教师患癌被开除”是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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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2012年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的刘伶利,进入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担任英语教师,2014年10月确诊患有卵巢癌。在治病期间,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以“旷工”的名义将其开除,并停缴医疗保险。尽管劳动部门和法院多次裁定此次“开除”无效,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并未理会。今年8月14号,刘伶利在医院病逝。

32岁的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刘伶利因患癌症花费巨额费用,但却面临被学校开除的双重打击。直至其去世,刘伶利也未得到学校相关方面的说明和探望,其本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得到落实。(8月18日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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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提到的“医疗期”,按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大体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用道德义愤去谴责涉事用人单位容易,修改法律以延长医疗期却很难。况且,用人单位也无力无限制地为社会保障兜底,非因工负伤而要求用人机构对劳动者提供无限制保障和供养,也并不合适。退一步讲,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与劳动者解约,即便医保照常缴纳,遭遇类似刘伶利这样大病的普通劳动者,医保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同样杯水车薪。大病医保的责任分配,用人机构、劳动者以及政府在其中应承担的份额,是需要借此认真讨论的议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应当被谴责;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应当得到法律惩处。这都没有问题,刘伶利之死的真问题在于,如果出现下一个刘伶利,或者说下一个倒霉者是我们自己,又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

@人民网蒋萌:突患重病、遭遇开除、收入断供、医保停缴,对当事人而言,早已超出祸不单行范畴,而是人生的连锁式崩塌。更令人关注的是,谁都会经历生老病死,这种不幸可能降临并威胁到很多人。难道,人们只能依靠自行寅积卯粮来自保、自求多福?对职场新人与青年而言,如果连积蓄的时间与机会都没有就不幸患重病,是否只能等待死神的宣判?显然,事情不该是这样的。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这一纲领给人民带来希望,更对医疗服务、社会保障、医改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不断完善制度、扩展服务、提高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要坚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全体人民公平获得。要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政府要有所为,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围绕“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这一核心,政府、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社会单位当共同担责。疾病面前,医疗险以及失业险当发挥效力,政府帮扶与社会救助应为处于困境的人们护航。

@东北新闻网:兰州交大博文学院的主要领导,真不知道你们有没有爱心,面对刘伶利的事件时怎么会如此冷漠呢?即使是学校有相关的制度,制度即使是多冷漠,但是每一个人的人心都是肉长的,都应该是火热的,可是为什么你们在面对这一事件时,却没有火热起来呢?难道说你们的人性比制度更冷漠吗?在这一事件中,让外界人看来,也只能这样解释了,如果不是这样,你们怎么会做出让普通百姓都不耻的事件来呢?并且这样做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即使是你们开除刘伶利有一千个一万个理由,与校规相符,但是你们想过没有,这样的校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前提是也要在解除合同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书面通知。再者就是还有最关键的一条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任何单位是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解除合同处理的,既然是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以自己的校规开除患病重的教师这法律观念呢?尤其是在经过执法部门一审二审的判决下,还不更正自己的错误,还要固执下去,难道该校领导在思想里真正是校规会大于法吗?

今天这一事件被相关媒体曝光了,希望该校的领导干部好好地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诚然刘伶利在该校教学时间不长,但是也不能成为该校要甩掉包袱的理由,如今她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难道在她走后,该校真得不可以给她一个公正的说法吗?

@光明网: “女教师患癌被开除”虽然首先激发的是人们道德上的愤慨,但其最终还是要落脚到法律上来。被开除后,刘伶利及其家人先后两次诉诸法律维权,涉事学校的开除决定在一审和二审中都被判为无效,判决书要求校方及时兑现刘伶利应有的待遇。然而,校方直到其去世都仍未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即便赢得了法律的判决,也未能获得现实的权利保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无力与荒诞。在劳动权益保障领域,这样的“执行难”问题其实并不鲜见,只是这次较为极端的案例,让我们更直观的看到其中的问题。都说法律是社会的最后一道底线,那么当这最后的“权利武器”都不能发挥实质作用时,遭遇权利损害的普通人又还能做什么?难道只能接受这样的“无奈”?

刘案的二审代理律师介绍,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刘伶利案件的当天上午,同一法院至少还有3名与刘伶利一样在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工作的患病职工被校方开除的纠纷案件在审。甚至有刘伶利的学生对刘的母亲说:“别跟学校打官司,好多老师都被开除过,争不赢他们。”若此信息属实,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使得一所学校能如此“肆无顾忌”的开除患病职工?又是什么让法院“争不赢”一所学校?对于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着如此多“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除了很难实现的“法律判决”,到底还能有怎样的规制办法?这不是刘伶利及其家人的个人之问,更是所有人之问。

有人说,企业不养“闲人”,也没有义务养不为它创造价值的员工,这话听起来“残酷”,却似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然而,明确这样的“市场铁律”也不应该忽视这样一个底线条件:在现代社会,所谓的企业不养“闲人”,那也必须建立在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之上,企业并没有“任意”开除员工的自由。说到底,刘伶利的遭遇,首先仍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当法律不能帮助权益受损害者实现实质正义,又如何撑起人们的法治信仰?其次才是一个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大背景下,如何确保不让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打折扣,不仅要建立更严格的劳动权益执法体系,劳动者权益的社会分担机制恐也需要优化。

@荆楚网张立:教师任职学校,完成学校交给的相关教学任务,在患病期间,享有学校关照的权利,享有学校应该缴纳医疗保险的权利。然而,学校为了摆脱这个大包袱,直接将刘伶利开除出去,完全不愿履行为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只想摆脱自己的负担,学校这种只要权利拒绝责任的行为,简直到了冷血的地步。到了为了省钱脸都不要的地步。

学校表面上以教师违规为由开除教师,实际上是恶意解除劳动关系,是在甩包袱卸担子,是恶意解雇,违背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作为学校的监管部门,监管何时能到位,考验着相关部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程度,也考验着相关部门对学校违法行为惩治的程度。

涉事教师刘伶利虽因病去世,但刘伶利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刘伶利的人生虽画上了不幸的句号,但教师作为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仍然不能就此轻易结局。作为用人单位的学校,仍然不愿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成为后续整治和反思的重点

“真不想成为你故事中的主人公。”但却成为被学校无情抛弃一事的主人公。刘伶利的遭遇,时刻提醒着我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难言平等,倾力保障劳动者权益,仍然有刺痛人心的不足,这尤其需要把患癌教师被开除拿出来解剖一下案例,对相应教师的权益加倍弥补。患癌教师被开除,是教师个人的不幸,更是用人制度保障不力的不幸,何时能够终结这种不幸,有待各方面给出一个答案。

华图解析:刘伶利的悲剧,显然不能局限于“大学失德”这样的批评层面,也不仅是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问题。但对刘伶利之死,更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应当是:一个普通劳动者,在遭遇人生劫难时的权益保障究竟有多少、够不够,谁又该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

不得不说,对于女教师刘伶利来讲,不仅仅缺乏人文关怀,在她的死亡之路上,其实条条框框才是罪大恶极,太多的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只是依靠人性中最靠不住的那点道德观念来维持职场准则,显然是不够的,当然在一线城市,类似情况还少一些,越是不发达,越是落后的地区,这种状况越严重,其实有时候除了公司不地道,就连劳动者们其实也是很懵懂,所以结局总是一蹴而就。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说说那个所谓的劳动仲裁部门,也就是政府主管劳动法具体实施的部门。是这个表面上负责贯彻诠释劳动法的政府部门,一直在维护着资方利益,几乎每次都坚定的支持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随意开除患病老师的决定。即使是法院判决了开除违法,它们仍然可以无动于衷的蔑视法院的判决。在此事件中,劳动仲裁几乎已经成了配合资方侵犯劳动者权利的工具,这或许才是患癌女教师被开除事件背后深层次的根本原因。

我们更应该看到,一所自奉为“全国十大知名品牌独立本科院校”的高校,对患癌症的教师落井下石,煞是讽刺。个中显露的倨傲与冷血,无异于给自身形象挖坑。尤堪寻味的是,就在这两天,深圳港中大给未被录取考生发出2100封“未录取通知书”在网上饮誉一片。同是高校,“境界”判若天壤,这番对比留下的大学精神之问,也该启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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