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如何备考 知乎]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经营者的义务

副标题: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经营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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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的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和经营者的安保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安保义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侵权责任法》中的安保义务。

  (二)产品召回义务★

  三星召回事件:2016年10月27日,南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其GalaxyNote7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35起燃损事件,虽不明确事件原因,但决定在中国大陆地区停止销售国行版GalaxyNote7产品,并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国行版GalaxyNote7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1.召回条件

  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只要有危险即可,哪怕没有造成实害损失)

  2.采取措施

  (1)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2)立即告知消费者。

  (3)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3.费用负担

  (1)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费用。

  (2)仅负担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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