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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注意】经营者集中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合并,现在出现越来越多VIE模式实现控制权的行为,国务院对这种模式还没有表明态度。
(二)经营者集中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
(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申报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1)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作出决定。
①附限制条件的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②禁止决定与例外。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③决定要公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④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查更严格。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四)涉诉经营者集中合同的效力认定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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