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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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有关政策
  (一)落实最新职称外语政策。对申报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538号)有关规定。自今年起,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新报考职称外语,只能报考卫生类职称英语或医古文。
  (二)落实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政策。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含地处乡镇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本科生、满15年的专科生、满20年的中专生,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的,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时,须参加业务能力考试。对论文和科研不做硬性要求,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所取得的高级职称,只限定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职称证书明确标注使用范围。有关人员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须按照自治区统一评审条件重新参加相应职称的评审。
  (三)落实科研能力条件要求。三级甲等医院(含专科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申报医师类职称的人员,科研能力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其他人员,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名次不作要求。除三级甲等医院外的其他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医师类副高级职称人员,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名次不作要求。县级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和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护理、药学、医技、卫生管理人员,在科研能力方面暂不作硬性要求。
查看详情:关于2016年宁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宁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职称评审有关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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