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年修改了哪些_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想打官司诉讼费交多少

副标题: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想打官司诉讼费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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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一般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交多少

  1、财产案件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离婚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侵犯人格权案件

  (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7、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异议案件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案件受理费的交纳

  1、由谁交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什么时候交

  (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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