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年修改了哪些]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打官司诉讼费谁来交

副标题: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打官司诉讼费谁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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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法院决定双方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照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中如果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除了调解结案由双方协商外,其余的都是由法院决定费用承担;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而要由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8)如果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令被告支付。

  案件受理费什么时候交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

  (2)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3)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这个时候,如果当事人对缴纳案件受理费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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