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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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全局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须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交组织人事处留存.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告知审批人,事后补办手续.假期结束后,须在2日内向审批人和组织人事处销假。

二、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法定天数。分两次休假的,应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分别办理请假手续。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应详细说明原因,请病假3天以上须出具医院证明。

四、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各处室、单位副职请假,3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2天以内(2天)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经批准参加专业培训、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学历学习,因面授、培训或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不记作事假.未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须请事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事先报经审批人同意,假期结束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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