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压缩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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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 1、王西与宋梅于1986年元月结婚,1995年6月,王西以双方 长期分居,感情,主要问题是: (1)王西有祖传房屋四间,并出示了所有权证:(2)宋梅零件老化而报废,宋梅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西也予反对; (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西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1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J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宋梅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4)王西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宋梅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王西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对以上四个争执点,答(1)祖传房屋四间应归个人所有。理由:祖传房屋四间属于王铎婚前财产,并有所有权证。(2)宋梅婚前购买的彩电报废不予赔偿。理由: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3)王西向人借款2万元和3000元,应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4)王西的一部著作应归个人所有。理由: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2、朱某(男)与孙某(女)是姑表兄妹,从小在一起长大,关系一直很好,1978年5月,双方自愿结婚,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当时孙某年仅17岁,朱某年仅20岁),因不符合婚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朱、孙二人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仍然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住在朱家。 试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答1)、本案当事人朱某与孙某俩人1978年5月接农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儿育女,到1985年1月发生离婚诉讼,1980《婚姻法》没有溯及力。人民法院2008年审判朱某与孙某的婚姻是否合法,应适用俩人1978年秋同居时的法律,即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 2)、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规定是:"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对其没有溯及力,所以双方符合婚姻条件。 3)、关于两人的婚姻效力问题,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孙某与朱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朱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3、林玉生早年丧妻,无子女,1954年收养林建钊为子,将其抚养成人。1972年林建钊参加了工作,并结婚成家,独立生活,此后林玉生即单身一人生活, 试用婚姻法的有关理沦分析本案,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依据。 (1)发还的四间房屋究竟是谁的遗产?(2)对发还的四间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是谁?(3)享有继承权的人是以何种身份实现继承权的?(4)请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指出法律依据。答:1)1982年发还的这四间房,是属于林玉生的祖传房屋,是林玉生的个人财产。2)对于发还的四间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有:林建钊、杨玉珍3)林建钊是杨玉生在1954年通过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拟制的养父与养子之间的关系,所以作为养子,有继承养父遗产的权利。杨玉珍是林建钊1974年再婚的配偶,所以杨玉珍可以以配偶身份关系继承遗产。孙霞不享有遗产继承权,因为孙霞并未与杨玉生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虽然是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4)所以,本案中发还的四间房产,杨玉生有两个遗产继承人,配偶和养子。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所以林建钊可以继承两间房产。而杨玉珍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得房产两间。 4.王某(女)与李某(男),双方于198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2月结婚。婚前为筹备办婚事,李某主动送给王某人民币5000元,购置结婚用品。王某用该款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购置了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2000元,并为自己购置了价9.王某与叶某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王某家主城市,值400余元的衣服,所剩之款用于购置收录机一台、电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叶某虽然是来自农村,但勤奋好风扇一架和一套家具。婚后,由于双方性格 问:(1)人学,为人老实,王某的父母对其十分中意,意欲将其招民法院应否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为什么。 (2)本案所争为上门女婿。2002年春节两人上大三时,双方在王某家执的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3)你认为本订婚。8月,答: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叶某父母婚前给付王某的5万案应如何处理?答1)判别离婚的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二人由于元应认定为婚前彩礼,而不是婚前赠与。首先,叶某在给付时曾明确表示,双方性格各异,感情不合,应当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王某和该5万元是其父母按照家乡的习俗给女方家的彩礼,且给付的目的明确,是李某离婚。2)本案中所争执的财产可以认定为婚前赠与的财物,是男方以以与王某结婚为条件的。其次,叶某家生活困难,5万元倾其父母毕生积蓄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并为此借儹,现王某与叶某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第10条的规定,属于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王某应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当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3)王某无需返还这些婚前赠10.孙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 1 9 99年结婚,结婚与的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后孙某的父母赠给孙某个人一套房屋由孙某与赵某共同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婚前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按赠与处理。所谓赠与,其法律特征是它的无偿性,即赠与人给居住。 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予受赠人钱物是没有任何代价的,受赠人接受赠与也不必给赠与人等价或不屋,由赵某继承。 2006年8月孙某父亲去世,分得遗等价的补偿,而且赠与行为一经发生,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赠与人不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孙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反悔。 个10个月的男孩。孙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问财5.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产应如何分割 ?孩子归谁 ?为什么 ?答:1.孙某的房屋是个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甲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男为二十三周岁,乙女为一十九周岁,自1989年1月起,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孙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觉后双方感情迅 问题: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应列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时应略述其理由。答:1994年2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甲男与乙女二人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 11(一)钱X与吴X是大学同学,吴X喜欢钱X的善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相关司法解端庄,在毕业前向钱X表示了爱慕之情。钱X对吴X的释也表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可以支持甲男的诉讼请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印象„向很好,认为他勤奋好学,待人真诚可。 试分析:乙女与邻居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有过错方,在离婚财产钱X与吴X能否结婚,理由是什么? 答:钱X与吴X不能结分割的时候,应当按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 婚,因为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6.原告刘玉英原在某市石油机构研究所工作,于1976年与被告田杰自愿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4分)钱X的父亲与吴X的母亲同源于一个父亲,钱结婚,生有子女两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刘因不适应当地气候,经常患X的祖父也就是吴X的外祖父.由钱X和吴X自身往上数,同源之人即是钱病,田因能关心体贴,夫妻关系融洽。。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X的祖父。吴X的外祖父。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二代,自己为三代。所以,钱X与吴X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分)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从血答: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说法,一旦办了离婚手续,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婚缘关系看,存在三种情况:①同父同母的全血缘亲属,②同父异母的半血缘姻关系即被解除。假离婚具有真离婚的法律效力。如果刘某认定离婚手续时亲属,③同母异父的半血缘亲属。不论何种情况,他们之间都存在血缘关系,田某欺骗的手段造成的,必须出示相关的证据,如果有证据的,可以要求撤因此,他们之间都不能结婚。钱父与吴母,虽不同母,但同父,血缘上有联销离婚登记。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表明是受欺诈而假离婚的,那么离婚登记系,他们的子女当然不能结婚。由此可见,根据婚姻法第6条之规定,钱X是有效的,田杰与王某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与吴X不能结婚 7.孙某与曹某自由恋爱半年后准备结婚,但在办理结婚12.赵(女)与叶(男)于一九八六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登记时,孙某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丢失,由于双方已经确感情不好。一九八八年,赵生了一个男孩后,叶不精心定在第三天举办婚礼,情急之下,孙某。答: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步恶化。赵在分娩后六个月,原因是双方提交的结婚证与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不符,和曹某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是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叶同意离婚,但在的妹妹,而不是孙某。换言之,曹某应与孙某的妹妹办理离婚登记,而不是孩子的抚养问。试分析: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和孙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当事人都应当自己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不能请他人代理,更不能冒名顶替,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或有他人代为登记,否则,当事人之间的结合不受法律保护,只能自食其果。 为原则,孩子应有赵某抚养。(5分)叶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厂绝育手术,8.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它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4宫某于谢某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很快坠入爱河,分)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利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三个月后双方准备结婚,但谢某只有19岁,不到法定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赵抚养。 龄,宫某便托人伪造证件,骗取了结婚证书。因结婚时13.王某与吴某于1996年结婚,2000年王某因为生病不到法定年龄为由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答:虽然宫从部队专业,带回转业费60000元,医疗费50000元。某当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是宫某申请婚姻无效时,谢某的年龄已经符合2001年8月吴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1要求。所以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年12月王某与吴某离婚。问财产应当如何分割?为什- 1 - 么?答:转业费60000元、1000000是夫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有财产。医疗费50000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共有财产是160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0元不是共同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参与分配 14.1983年5月王红与赵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1993年7月,赵东以做生意为名开始不回家,收入也不再主动交王红。在王红的逼迫下才能偶然给女儿一些生活费,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答: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3款第(3)项、第41条之规定及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之规定,判决准予王红与赵东离婚。王红为治疗母亲疾病所欠的10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各负责清偿5000元。 15.王筠与白建军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出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由于生活琐事冲突不断,导致双方感情破例。白建军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没有支持王筠的诉讼请求。 16余某与万某1999年5月自愿结婚,婚后生活开始是甜蜜幸福的,但随着孩子的出生,余某便经常外出酗酒,不醉不归,后来更是在外泡小姐,彻夜不归。万某多次规劝,余某不仅不听,反而拳脚相加。2002年5月余某因嫖娼收到行答:法院认为,余某不仅有酗酒的恶习,而且还对万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因嫖娼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万某为躲避余某,造成事实上的分居,外出打工,已经3年,符合婚姻发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17. 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答:①李卫不能主张婚姻无效。(1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4年6月李卫已达法定婚龄,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故不能再以此主张婚姻无效。②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 18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以支持? . 答:①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李志刚婚前个人财产。②“丁香园”内的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李志刚的儿子去世时,留有遗嘱,指定将该房留给父亲。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李志刚的个人财产③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④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19.20岁的姑娘小王,家境贫寒,且有一长兄年届30仍未娶亲,小王的父亲为了获得一笔丰厚的彩礼,将其许配给50有余的残疾人李某,小王执意不从,但在父亲的 打骂威逼下,违心地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举行婚礼的当晚服毒自尽,经抢救无效死亡,20岁的年青生命香消玉殒,强迫婚姻造成了一场无法挽救的悲剧。 20.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举例:余某与钱某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一起长大,到了法定婚龄之后,双方决定携手共度一生,双方的家长也非常赞同这门亲上加亲的喜事,但是余某与钱某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才知道,作为表兄妹,两人不得结婚,回家后,双方经商量之后决定终身不生育,并写了保证不生育的保证书,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他们仍然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不生育的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结婚登记的附加条件。 21.王某与叶某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王某家住城市,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叶某虽然是来自农村,但勤奋好学,为人老实,王某的父母对其十分中意,意欲将其招为上门女婿。答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叶某父母婚前给付王某的5万元应当认定为彩礼,而不是婚前的赠与。首先叶某在给付时曾明确表示,该5万元是其父母按照家乡的习俗给女方家的彩礼,且给付目的明确,是以与王某结婚作为条件的。其次,叶某家生活困难,5万元倾其父母毕生积蓄并为此借债,现王某与叶某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属于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王某应当返还彩礼。 22甲某(男)与乙某(女)于两年前结婚,婚后不久,他们购买了一辆旧卡车共同从事个体运输,两年后的一天,两人因运输上的事答。现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第一甲某无权卖车给丙某。卖车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其处理应有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某未经乙某同意擅自卖车属于无权处理。而乙某可以卖掉家中的两头大肥猪,因为乙某的儿子生病住院交押金,因治病需要,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某来不及告诉甲某,属于有权处理。第二,乙某无权向丙某要回卡车。本案中丙某与甲某没有恶意串通买车,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乙某无权向丙某要回被甲出售的旧卡车,第三,乙某有权向甲某请求补偿。因为甲某卖车行为属于擅自处理家庭的重大财产,甲某未与乙某商量自作主张将共同财产卡车卖给丙。因此擅自出售卡车的行为对乙某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应该由甲某承担。 23.2004年原告人米莉,女,20岁,无业,以其父母拒绝抚养自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强制其父母给付抚养费。经查米莉身体健康,2年前高考落答,法院查明事实后,对米莉进行了教育,经调解无效,作出判决:在原告米莉就业前,由二被告父母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助100元。判决下达后不久,原告即当起了临时工。 24.原告人高硕,男65岁,无业。他于1966年娶妻池芳,生有两子(高平,高安)。1974年,高硕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1976年其妻池芳与其离婚后,与朱洪再婚。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于父亲高硕在监狱里服刑的客观原因,使其未能尽到对未成年儿子的抚养义务,不构成对儿子的遗弃。所以现在其两个有负担能力的儿子都应当适当给付父亲高硕赡养费。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案件,判决由高硕的两个儿子每月各负担父亲赡养费100元。: 25.李某夫妇出国进行为期两年的访问学者活动,将他们6岁的孩子苗苗托给孩子的大姨照顾,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仍有李某夫妇负责,并且每月额外给大姨1000元表示感激之情。答 本案中李某夫妇属于答。法院认定,李梅与张春等姐弟5人之间曾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苗苗的亲权人、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人,他们应当承担由苗苗造成民事损害的子权利义务。现在有负担能力的张春等5人,对曾长期抚育过他们的年老体赔偿责任。大姨与苗苗属于寄养关系,也就是临时的委托代理监护关系,作弱、生活困难的继母李梅,应当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每人每月给付其60为大姨没有尽到照顾、管理苗苗的责任,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对此承担民元。 事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6. 马某在怀孕5个月时,主动向丈夫姜某提出离32.张某,(男,现年37岁,临时工)与史某(女,现年32岁,工人)原为夫妻。2000年5月,张某因偷盗钱婚,双方协议要对胎儿做“人工流产”男方给予女方1万元流产手术营养补偿费,但由于急于分手,办离婚手财,被送劳动教养3答这个案件说明,依据《收养法》的规定,续前马某没来得及去医院,她承诺离婚后自己去做流产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由于生母史某未征得正在劳教的孩子的生父的同意,擅自作出决定答。法院经过审理,并且做了 DNA鉴定,确认这个孩子是在姜、马婚将孩子送养出去,直接违背了收养法关于收养成立的条件,法院据此可以宣告收养行为无效。收养法还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而在离婚后出生的婚生子女。判决由姜某每月向马某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付300元抚育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鉴于姜某在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由于养父母对孩子非常疼爱,没有虐待、下做了父亲,前妻有违约行为,于是判决马某返还其预付的1万元营养补偿遗弃行为,所以当生父母反悔要求宣告收养无效时,法院判决生父母对养父费。 母补偿收养费用也是有法可依的。 27.1998年,河南郑州《大河报》上披露了一则消息:33.某甲与某乙于198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养育子女。一对夫妇离婚后,母亲成为2岁儿子的单方亲权人,她1987年,双方依法收养12周岁的某丙为养子。1995年,既拒绝孩子的父亲前来探望孩子及支付抚养费,又自行某甲的妻子某乙因病去世。2000年某甲准备再婚。但是将孩子在家中囚养了14年,答《未成年保护法》第9条规定,他的再婚计划遭到养子某丙的强烈反对。此后,养父和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由于母亲剥夺了孩子的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法院可以根据近亲属的申请,撤销其母亲监护人的资养子之间的关系恶化。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成年养子与养父格,另行确定监护人。尽管有独立抚育孩子经济能力的母亲在离婚协议中,之间的关系恶化是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条件之一,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这对代表孩子放弃了接受父亲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如果母亲以后经济状况有养父子关系。由于当时其养父已经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较多生活来源的人,所下降,无力自行负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时,仍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生父支所以,法院同时判决由养子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仍应分期给予前养父每月100付孩子的抚育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作为孩子的母亲无权剥夺生父对孩元的晚年生活费。这是从原收养关系引申出来的善后措施。 子行使探望权。作为父亲,当其探望孩子的行为不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才可以依法行使此权利。: 34.李某与谢某1999年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年28后,谢某生育了一女,李某很不满意,多次对谢某非打.我国远洋轮海员刘某(男)与毛某(女)于2001年即骂。谢某与李某的母亲关系也不好。2002年3月,李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未生育子女。2003年1月,某提出离婚,谢某不同意,经法院调解后,李某撤诉。刘某随船出国。 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经法庭2003年12月,谢某计划外生育一女,经双方同意送他调查,女方承认胎儿非刘某之子女,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刘某不承担对即将出生的婴儿的抚养责任。 人收养。2005年2月,李某再次起诉离婚。答一审法院29认为,尽管谢某分娩后仅两个月李某即提出了离婚,但他们的孩子已经送养.成某(女)与李某(男)均有生理疾病,婚后5年他人,可以不受特定情况下对男方离婚诉权予以限制规定的保护。因此受理未育。此后他们在专门研究人工受精课题的徐医生的治了此案,并判决准予离婚。显然一审法院没有充分理解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所在。首先,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1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仅是为疗下,成某恢复了答。了保护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保护女方的身心健康,考虑到了女方李某诉至法院离婚,在法庭上他否认与成在分娩后1年内的身体和精神不能承受离婚的打击。其次,只有在女方怀孕某达成过接受人工生殖术的协议,但徐医生出庭作证,存留的病历也证明了系婚后与他人通奸等双方矛盾激化并危及女方生命健康的情况下,法院才可此事。法院认定这些是有效的证据。于是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随女方生以作为“确有必要受理”的特殊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显然,本案的活,男方须承担孩子抚育费每月1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为止。此案提示我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法院不应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们今后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更完善地保护人工授精子女的合法权益。 30.2000年,王某与李某结婚,第二年李某生有一个女35.已届不惑之年的某女甲,与丈夫乙是大学同学,当时是才子佳人,自由恋爱,很轰动一时。结婚后,乙对儿王潇。两年后,这对夫妻开办的养鸡场资产已达70甲百般呵护,双方在生活上互爱互敬,事业上也比翼双余万元。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飞,各自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答。对于离婚案件中的有过错一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可以确认张某所生之子王海与李某所生方,法律并不剥夺其离婚的自由权。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破之女王潇一样,都是王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拒绝王海参加分割王裂。本案中,甲乙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尽管乙有配偶与他人同某遗产的行为,是违背法律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从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居,是有过错行为,但不能就此剥夺其离婚权,对于无过错的甲可以采取损同财产中,分出属于死者王某的二分之一作为其遗产,再按照《继承法》由害赔偿等救济方法以达法律之公平。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王某的父母早已去世,所以其继承人应当包括:妻子李某及其婚生女儿王潇、非婚生子王海;此外,由于女友张某对王36. 孙某与盛某1998年经他人介绍相识,随后建立恋某生前给过较多扶助,她可以作为酌分遗产人,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爱关系,但两个月后双方分手,各自又与他人建立恋爱31.原告李梅于1971年与张明结婚。当时。张明带来与关系。2001年3月,双方重新恢复恋爱关系并于5月13前妻生育的5个子女,即被告张春(15岁)、张福(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日下午,双方即因生活琐事发生岁)、张贵(9岁)、张秀(6岁)和张富(3岁)。婚后,争执,并提出离婚,但因孙某反悔未办成,之后的3个李梅对5个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月内,双方未能消除矛盾,即未共同生活,也无夫妻共同财产。8月盛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与盛某性格不合,也未同居生活,虽然办理- 2 - 了结婚登记,但缺乏婚姻基础,实属草率婚姻,鉴于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37.刘军、段红于1994年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5岁的儿子刘辉随母亲生活,家庭中的冰箱、彩电、家具等全部归女方所有,刘军以放弃自己应当分得共同财产一次性付清儿子抚养费。2002年,刘辉升中学,段红又生病下岗,要求刘军负担儿子抚养费。刘军以当年的协议、自己已经再婚、再婚时告诉了后妻自己没有负担为由拒绝。2003年段红以刘辉的名义将刘军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儿子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的一部分。刘辉胜诉 ,法院要求刘军今后每年支付刘辉3000元生活费、教育费。 38.刘女士2000年离婚,9岁的女儿由父亲抚养。不久,其父张某将女儿转学到外地的寄宿学校,并拒绝告诉女儿的地址。刘女士4年间写了近千封寄不出去的信件。对此前夫张某说女儿与母亲的感情不好不愿意见母亲。刘女士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张某才同意孩子可与母亲见面。此后,张某又再次拒绝探望。刘女士又诉至法院。此事 ,法院可以对张某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39.王筠与白建军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出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由于生活琐事冲突不断,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白建军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问题均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严重分歧。经查,双方各自有婚前住房一套。但是王筠的住房由于位置不方便二人上班,婚后一直出租,收益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共有2万元。白建军的住房虽然很小,但是距离二人工作单位很近,婚后双方一直在此居住。王筠认为,自己的房子大,收益多,且全用于共同生活。白建军的房子小、收益小,用于共同生活的就少,双方不对等,所以白建军应补偿自己婚前财产的收益,共计1万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没有支持王筠的诉讼请求。 40.建国入伍时22周岁,27岁复员,留在某市成为国家公务员,与本市的元元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后二人因生活方式差距答。法院判决:住房双方共有,元元父母的资助是对双方的赠与,复员费双方共有300元,其余为建国个人财产。 41.农村姑娘田月季自小与邻居王雪松一起玩耍,二人长大后渐渐有了恋人间的感情,家长给双方订了婚。雪松家按照当地 。法院判决月季家返还2万元彩礼。 42.1983年5月王红与赵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乙女儿。1993年7月,赵东以做生意为名开始不回家,收入也不再主动交王红。答。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等规定,判决准予王红与赵东离婚。王红为治疗母亲疾病所欠的10000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负责清偿5000元。 43.2005年7月张某诉请与妻子苏某离婚,在法官的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072e40592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