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款能要回吗 佚 名 【期刊名称】《政府法制》 【年(卷),期】2007(000)02X 【摘 要】方某与汪某在各自离异后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方某于2005年4月将装有5000元现金及写有“你好,请收下我捐资助学款5000元”的纸条交给汪某,汪某未接受。数日后,方某再次将5000元钱及一封写有“如你不能与我结婚,就履行借钱的普通规则,有文字为证”内容的信交与汪某。汪某收下此款并以该款用于其子就学费用。 【总页数】2页(P33-3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C913.1 【相关文献】 1.离婚时赠与给孩子的房子能要回吗?2.结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离婚时应当归谁所有3.试论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设立——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为例4.问:赠与人能否将已赠与的财产要回5.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忘恩负义"之构成——《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范分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0f1968eb2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