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土增税”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是个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实务中,关于此项规定如何理解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试作分析如下: 一、金融机构的含义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中,未对“金融机构”范围进行明确定义。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金融机构贷款如何理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0966c0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f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