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有关事项违规处罚规定 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现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补充和重申。对于违反本单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况轻重,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有关事项违规处罚规定内容 第二条 银行账户的资金管理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擅自挪用银行账户资金. (二)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三)出租、出借资本性资金 (四)未达账项原因不明且超过一个月 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资金管理 严格核查担保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杜绝虚假资料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 严格核查对外投资单位提供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杜绝弄虚作假,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 第五条 销售收入资金管理 授意、指使专管人员将销售收入资金存入其他银行,视为挪用公款。 第 1 页 共 2 页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 第六条 成本的资金管理 (一)随意摊提成本费用、超支挂账、弄虚作假,造成成本不实。 (二)对混淆主业与多经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多经企业无偿占用主业资产,挤占生产成本。 (三)超计划、超常规采购,造成大量物资积压与毁损,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 2 页 共 2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0aa88fe50e2524de5187e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