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对于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实行财务监督制度 内部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外部监督:财务审计、离任审计 按《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件》第三十八至四十六条规定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至三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进行处罚。 行 对于公款私存设小金库支出现金未取得真实合法原始凭证的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 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政 处 对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责令限期民改正、造成经济 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罚 处 罚 形 对于侵占、挪用代管资金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没收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 式 事处罚 对未经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集体资产经营者或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 集体资产,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构置、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 - 监督电话:382204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f4c451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