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财务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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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财务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财务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

为了严明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遵纪守法观念,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下同)及《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我院财务大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违纪事项,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现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截留、转移事业收入的处罚。除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5—10%的罚款。

二、关于乱挤乱摊成本,扩大开支范围的处罚。院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对单位按违纪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对违反财务规定,提高标准,请客送礼,挥霍国家资财的处罚,除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

三、关于偷漏各种税款和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的处罚。院按《暂行规定》《税收征集管理条例》及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处罚外,对单位再按应交入库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

四、关于对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不纳入单位奖金总额的院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

五、关于对借用帐户、发票、坐支或套取现金行为的处罚。除按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20—30%的罚款。

六、关于私设小金库处罚。院按(89)财综字第119号文件规定处罚外,还将按小金库支用部分的金额处以20—30%的罚款。

七、关于超范围经营,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及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处罚。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对单位再按罚没金额处以20—50%的罚款。

八、关于违反专项控购商品的处罚。除按《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处罚外,对单位再按所购商品金额处以20—50%的罚款。

九、关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除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关于查出外汇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20—30%的罚款。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上述处罚条款,除按规定应上交国库之外,其内部罚没款项一律上交院财政,并纳入院经费预算内,用于科学事业的发展。单位交纳的罚款,一律由本单位的自有资金支付;对个人的罚款,依照国务院发布的《暂行规定》处罚,并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十二、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的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包括院管各公司、各研究所()办公司、集体所有制的经营服务单位等。

十四、本处罚暂行规定授权院财务大检查办公室、院计划局共同付诸实施,并负责解释和解决处罚决定中有争议的事项。

本处罚暂行规定各条款在具体实施时,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矛盾,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对于年度财务大检查中,检查出的违纪问题,凡未处理过的,均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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