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三条对于研究生,应先填写助研协议书,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学院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批准。 第四条对于博士后和访问学者,应由项目负责人与本人签订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审核备案。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的身份须通过人事处认定。 第五条对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应根据人员身份的不同按照《河海大学科研项目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5〕32号)和《河海大学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6〕75号)执行;临时聘用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自主确定。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所在院(系)负责监督并协助管理。 第六条劳务费的标准及发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10adcadd7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