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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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及时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事实就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各科室一般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一)突发重大事件

公司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重点项目建设、社会动态、治安刑事案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点工作部署及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3、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务预决算等事项。 (三)重要会议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2、组织召开职代会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2人以上的外出考察学习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与我司业务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2、其他重要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报告要求:

(一)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应急管理规定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保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二)贯彻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三)组织召开的职代会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向办公室书面报告;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要在会前一周向分管领导报告。

(四)重要接待活动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的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方能实施,严禁先斩后奏,口头请示.

第七条 办公室要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主管直接向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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