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01.10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2005年1月10日 京高法发[2005]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1 / 2 第三条 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2a00f90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