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22-04-24 11:42:16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案件流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使我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诉调对接工作高效、规范运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立案分流

第一条立案庭负责全院所有案件的立案、登记、编号、收费、分流、审判流程管理、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审查、诉调对接等工作。

第二条行政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申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

第三条刑事自诉、刑事公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查。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庭审查。

第五条第二、三、四条所列案件由相关业务庭负责初步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统一编号后转由上述各庭办理。

第六条除第二、三、四条所列案件,其余案件均由立案庭进行统一立案审查,立案后交相关业务庭办理。

第七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由民二庭和民三庭办理。

第八条民一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民事案件;经过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或劳动争议案件;机动车责任事故案件;中院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被告户籍在城关派出所的离婚案件。人事争议,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及办理机关调解室需要司法确认的案件;负责与上级法院沟通协调,对三个基层法庭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第三法庭三个基层法庭办理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及各自调解室需要司法确认的案件。

第十条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第三法庭之间按照属地原则分案。第一法庭负责城关镇、恩察乡、唐林乡、王均乡、加会镇、张秀屯镇辖区的案件,第二法庭负责大营镇及新屯镇辖区的案件,第三法庭负责马屯镇、肖张乡、王常乡辖区的案件。

第十一条案件受理辖区按下列原则依顺序确定:①不动产纠纷以不动产所在地。②被告住所地。③原告住所地。④侵权行为发生地。

以上顺序都不便确定辖区的,由立案庭按合理原则指定办理庭。


第十二条关联案件等不宜分开处理的案件,不受第十一条规定限制,由最先受理第一个案件的审判庭受理。

第十三条对于除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案件外的案件,立案庭根据《枣强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劝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分流相关业务庭办理。调解完成需进行司法确认的转由相关业务庭走司法确认程序。

第十四条在坚持两便原则的前提下,立案庭根据各业务庭案件的办理情况,人员办案情况,实行均衡分流案件,以实现均衡立案,均衡分流,均衡结案,不受上述第七至十条的限制,以防止出现人少案多案件积压久拖不结和人多案少人浮于事的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本部分内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适用本办法的报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二、内网管理

第十六条立案庭要及时、准确地录入立案信息,尤其是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不能漏录或不录案件,漏录或不录一案,在本院案件质量效率考核中扣除2分。

第十七条各业务庭要及时、准确地录入案件审判、执行情况信息,尤其是录入当事人身份证信息,不得有漏录或不录情况发生。要及时录入案件结案信息,如不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内网上会出现临近审限(黄灯)或已超审限的(红灯)警示标志,各业务庭庭长要时时监控本庭所办理的全部案件。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审监庭对各庭临近审限或已超审限的案件进行网上督办、预警。凡有显示案件超审限的庭局,出现一件在本院案件质量效率考核中扣除主办人2分。

三、排期开庭

第十八条各业务庭要及时将排期开庭及重大事项通报于每周四报审监庭,不得不报或漏报。审监庭根据各庭上报情况进行全院通报。

四、裁判文书送达前的检查

第十九条裁判文书送达前的监督。各庭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前,必须经过认真检查,并经裁判文书纠错系统纠错后,由庭长在裁判文书原本上签字,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对各庭呈报的裁判文书,确认已经裁判文书纠错系统纠错并认真审核后,在裁判文书原本上审批签字。未经裁判文书纠错系统纠错的,主管院长可以将裁判文书退回业务庭,进行裁判文书纠错系统纠错,主管院长确认裁判文书经纠错系统纠错后,进行审核,按上述程序审批并加盖院印。

五、案件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要严格执行我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奖惩措施的暂行规定》对于审监庭要求限期整改的差错,各业务庭必须及时整改,并按照要求将整改情况由庭长或主办人签字由审监庭存档。每月一通报。


六、严控发还、改判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要提高办案质量,严控发还、改判案件发生,对发还、改判案件,每出现一件,根据《枣强县人民法院发还、改判案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立案庭每季度将发还、改判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报审监庭,各庭将发还、改判案件,写出自查报告交审监庭,由审监庭初步确责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确定责任。

七、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庭每半年推荐精品案例2案,优秀裁判文书3案,交审监庭备选。审监庭评选出的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按照我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奖惩措施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奖励。

八、裁判文书上互联网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庭应按照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将生效裁判文书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制作,及时报审监庭上传互联网。审监庭每月进行通报。各各业务庭不报或漏报的,出现一件在本院案件质量效率考核中扣除主办人2分。

九、卷宗结案归档

第二十五条各业务庭报结案前,必须同时将案件信息内网录入完毕,并将案件生成完整的电子卷宗。报结案时将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一并提交档案室。档案室将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已全部齐全的证明交立案庭,立案庭根据档案室的证明,并检查各庭所报结的案件,内网信息录入完毕,方予办理结案手续。

十、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是立案庭和审监庭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和文书、案例等,各部门必须按时上报,立案庭和审监庭每月对各部门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通报,未按上述管理工作要求的内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发现一次,由相应部门的主管院长对其提出批评,第二次进行全院通报,第三次由相应部门的庭长在全体会上做检查。审判委员会负责监督立案庭和审监庭以上工作的执行情况。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db4745400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