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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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养老服务

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125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5 【实施日期】201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建委、市食药监局《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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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规划局、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建委、市食药监局)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179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民发〔20172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2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运营及其相关的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涉及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

第四条 市、区政府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移交、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资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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