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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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ﻫ 第二条“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培养领军型科技创业家、集聚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等的创业启动及税收扶持,以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相关经费支出。ﻫ 第三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包括园区,下同)两级财政分级承担。ﻫ 第四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绩效导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ﻫ ﻫ第二章 资助项目、标准和资金使用ﻫ 第六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根据每年确定的人才资助计划,重点资助以下引进人才:ﻫ (一)“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ﻫ 第七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市、区(县)财政按各50%给予企业初创扶持。其中入选重点扶持项目的,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入选扶持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二)对入选“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对入选企业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ﻫ (三)对入选“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人才注册企业,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的全额补贴。 (四)对“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自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ﻫ (五)对“321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培训、推介、宣传及考核奖励、人才服务等有关经费,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ﻫ 第八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入选“321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的科技研发、改善生产科研条件或对入选者的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审批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审批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ﻫ ﻫ 第九条 对于符合南京“321计划"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年度报名公告和引才公告,实行网上申报。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委、市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组织评审后,确定资助人员名单.ﻫ 第十一条关于“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资助资金,由市人社局提交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申请(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方式、资助金额等).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区(县)组织部、人社局与受资助人签订资助合同.市财政局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各区(县)财政部门,并将需各区(县)财政部门配套安排的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发文形式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依据同级组织部门提供的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所在单位的信息,及时将市本级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及区(县)配套专项资金拨付到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督促引进人才单位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拔付给人才及其人才团队。并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与区县现有扶持政策资金相衔接,避免市区两级扶持资金重复安排。ﻫ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一般应在“321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正式签订资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ﻫ ﻫ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ﻫ 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年度“321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其中市科委负责年度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市人社局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将全市“321计划”资助合同和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组织开展对受资助人才的后续服务。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央“千人计划"的组织申报,发布“321计划"入选名单,参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编制,配合市财政局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市委组织部,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ﻫ 第十六条各区(县)委组织部、科技局、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与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签订资助合同,对入选者做好服务工作,对其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入选者创新创业成就。ﻫ 各区(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及时向入选者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入选者创新创业情况以及其它重要情况,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以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市组织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绩效自评价,或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绩效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或调整以后年度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ﻫ 第十九条 各区(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市相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区(县)或本部门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ﻫ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人才专项资金,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入选者及其企业,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ﻫ 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ﻫ 第六章 附则ﻫ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助经费由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保障外,《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助经费按我市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ﻫ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文件规定涉及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的相似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ﻫ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限为三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41a7a808c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