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微信语音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属“视听资料”的证据类型,要将微信语音作为证据使用,就要符合视听资料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则,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不侵他人隐私的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微信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先决条件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因此,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微信语音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二、注意保存微信语音的原始资料 我们要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微信语音的原始记录。微信的“收藏”功能实际上是将语音传送到服务器,由腾讯公司保管。如果将微信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相当于证据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当事人可以对此证据不予质证,在诉讼中将处于非常不利地位。 三、微信语音中记载内容应当清晰准确,对争议的问题应有明确的提及。 微信语音必须清晰连贯,不能让人感觉有断开剪辑的现象,这是证据完整性的必然要求,因为存有疑点的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得结合其他证据来佐证,这就加大了举证责任的难度;同时,使用微信账号的主体在语音中应当可以被明确,不然该微信语音证据就可能与本案无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5320f96eefdc8d376ee32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