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将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竞赛、培训和考核,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无违法记录,自愿从事消防管理和灭火救援辅助性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会议、执勤、巡查、检查评比、奖惩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队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每年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和单位开展巡查,排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或无力查处的,应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汇报并抄告消防大队或派出所; 二在巡查过程中对各类场所和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建立、完善消防检查工作台账和档案; 四自觉参加岗前培训和考核,加强消防知识学习; 五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进一步熟悉辖区内水源、道路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对辖区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力,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5d94c01f3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