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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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制度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召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药剂科负责药品召回管理,接到国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召回通知或国家不合格药品通报后,药剂科及时用院内短信和电话通知各科室停止使用该药品,将该药品从各病区和药房退回药品仓库,并将信息反馈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接到药品生产厂家或药品配送商药品召回通知后,药剂科及时电话通知各科室停止使用该药品,将该药品从各病区和药房退回药品仓库。同时了解是否存在影响用药安全的质量问题,以追踪观察临床用药反应(如药品不良反应等)。必要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反馈信息。

3. 积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配送商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4. 医院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该药品,通知药品供应商,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具体操作程序、办法如下。

4.1临床科室发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及时与药剂科临床

药学室联系。

4.2药剂科临床药学室派临床药师到现场了解情况、协助治

疗、评价药品不良反应,必要时在全院范围内暂停使用该药品。


如确定为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警示各临床科室,慎重使用。

可疑药品质量不合格,医院不能检验的,及时送市药品检验所检验。

如系药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不良事件,药剂科封存药品,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与药品配送商联系处理。

5. 启动药品召回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召回工作。 5.1凡属于药品质量不合格,可引起严重药品不良事件,24小时内召回药库。

5.2协助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6. 药剂科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必须销毁的

药品,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下销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5f203882b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