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制度与处置流程 一、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 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以及医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药品。包括: (一) 各级主管部门通知召回或停止销售的药品; (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 (三) 药品安全监督抽验发现质量不合格药品; (四) 自查质量可疑或临床应用短期内出现多起严重不良反应的 质量可疑药品; (五) 自查或药品安全监督抽验发现质量可疑的本院制剂。 三、 接到主管部门药品召回通知、 不合格药品通报或发现质量可 疑药品或制剂,药库立即用院内短信和电话通知各科室停止使用该药 品,并将该药品从各病区和药房退回药库。 四、 被召回或不合格药品按计划及时退回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处理。 五、 对质量可疑药品或制剂与药品经营企业协商退换或报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检验。若检验报告质量合格时继续使用。 检验 报告质量不合格药品退回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不合格制剂院内销毁。 召回药品处理流程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5ac6415a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