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职称英语政策规定 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有关职称外语的政策规定 (一)凡需委托国家评审或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效成绩的系列(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凡属我省评审权限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报评审高校教师、党校教师、中专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 ①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②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 ③年龄满50周岁的; ④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⑤因公出guo且出guo前已通过国家出guo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或工作1年以上的; ⑥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的; ⑦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推荐确认的。 2.申报评审上述系列(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申报评审和初定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3.申报中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不含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f7ea8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