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51条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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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解读】: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直接明文规定企业可以对造成其损失的员工扣罚工资,但企业通过民法理论向员工追偿损失的案例在实践中有的。因此,本人通过相关的规定归纳出此处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供参考: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省级人大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 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解读】有规定,尚未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有规定,且处罚,先改正,不改则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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