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店、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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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店、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为落实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应当自觉遵守员工健康管理系统,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产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员工健康管理系统.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和其他妨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条重要的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经营的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其他管理规范的供应商应当建立产销联动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采购食品,应检查或获得供应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是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购买必须按规定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实施计算机计费管理,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 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说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基金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食品信息公示系统。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在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告栏,向消费啊和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每天食品监测信息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在储存期间,行政部门通过抽样检查发现的食品和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提高至经营等相关情况。

食品经营者(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67394ea25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