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进货制度验货制度食品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殊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 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 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 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 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 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 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 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 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 商标认证号和 QS 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者复 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 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 者检疫的,本企业(超市)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 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者市场 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干上市销售。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畜产品 检验合格证明; 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 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 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份或者配料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3142bb298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