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借款人支付利息标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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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利息及手续费收取标准的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不管名称是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借款人承担的费用分三个区间: 124%(含)以内:法律支持 224%(不含)-36%(含)之间: 如借款人已经支付,不能要求返还;

如借款人未支付,出借人起诉时,法院仅支持24% 336%(含)以上:绝对无效: 如借款人已经支付,可要求返还;

如借款人未支付,出借人起诉时,法院仅支持24%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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