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社[1997]6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05.20 【实施日期】1997.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 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1997)619号 1997年5月20日) 市卫生局: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自觉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和执行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管;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管理中心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经费预算主要包括: (一)中央、市属、区县属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中央、市属大专院校教工、学生,按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管理规定,应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医药费开支(以下简称医药经 2 / 3 费)。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管理经费(以下简称管理经费)。 第六条 管理中心的医药经费预算实行核定支出,全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管理中心的管理经费预算实行核定支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编制医药经费预算应根据上年度医药费实际支出水平和本年度物价上涨、增人等增加因素,扣除医药费支出中不合理的增长因素和实行改革、加强管理减少开支以及减人等减少因素,实事求是的编制医药经费预算草案。 (二)编制中心管理经费预算应根据编内实有工作人员数及其他核实的基本数字,按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预算定额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目”分“节”编制管理经费预算。 第八条 管理中心编制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内容、时间、计算口径等具体编制要求进行,编制的预算草案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64abe1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4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