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1997.07.02 • 【字 号】京财行[1997]855号 • 【施行日期】1997.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 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1997)855号 1997年7月2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制定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党政机关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上干部住宅公务电话费仍由银行无承付划转。住宅电话不得具有国际长途直拨功能。 2.副局级及因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的正处级干部,已由单位出资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一律通过电信部门过户给个人(产权仍属单位),由本人自行交纳电话月租费,单位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掌握开支,是发给个人,还是集中调剂使用,由各单位自定。 3.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范围,其中一方为正局级以上干部,电话费已由银行无承付划转的,另一方不再发给电话补助费。 4.各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批制度,不准随意扩大安装范围,变相谋取公款为干部安装住宅电话;自费安装的私人电话任何单位不得报销。 5.各党政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7.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ba0b4f943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