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08.10.24 • 【字 号】京财会[2008]2319号 • 【施行日期】2008.11.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8]2319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进行了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需要重新注册的,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在北京会计网(www.kuaiji.com.cn)上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延期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选定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延期注册登记。财政部门在办理延期注册的同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注明持证人历年继续教育情况,予以明示。2006年已办理延期注册的有效期到2012年。 持证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注册登记的,在北京会计网上公示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超过限期仍不办理的,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予以公告失效。 第三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用弄虚做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北京会计网上注销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各区县之间不用办理调转),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手续。调转依照属地办理原则,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按单位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予以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发证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暂住证,于在网上提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f602d5ad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