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法硕14级2班 1401212502 邱仪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此书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在阅读之前,我认为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读完这本书之后则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言简意赅却又逻辑缜密,文笔犀利却又形象生动。他用浅显却意味深刻的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独特见解,不愧为一本经典著作。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蒙昧的封建制度不断激化社会矛盾,整个欧洲社会笼罩黑暗之中,人们饱受着残酷野蛮的封建专制刑罚的折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而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承担了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这一历史使命的勇士。贝卡利亚在本书中以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盾指向当时旧的残酷的刑事制度,深刻揭露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形势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法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以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学说,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阐述了由后世所确认的刑法三大原则,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谴责,鼓吹刑罚改革,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是本书的几个重要和影响深远的观点。 一、关于罪行法定 贝卡利亚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就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对刑罚起源的看法。在他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法律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而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就形成了君权。由于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侵犯,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 在此基础上,贝卡利亚提出了几个影响深远的结论:一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并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和公开;二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即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三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刑法的解释只能由立法者进行,而不能由法官来做;四是“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贝卡利亚通过这些结论传达的精神,影响至今。 二、关于犯罪与刑罚相对称 贝卡利亚提出了“犯罪阶梯”的概念,即“既然存在作为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按高到底顺序排列。”他认为既然有“犯罪阶梯”,那么也很需要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即犯罪代价的“价目表”。将这二者结合起来就形成了现在所说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也就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之下,现在大多国家的刑法均设计了由主刑和附加刑组成的、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以确保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原则的实现。 三、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 在本书中,作者用很大的篇幅来鞭挞死刑。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只是社会防卫的必要手段,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以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他主张刑罚应该是必需的且尽量轻微的,认为死刑超越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他主张附条件地废除死刑,他认为死刑不是一个正常的、组织优良的、法制健全的社会里所应当出现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根源上看,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他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献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由作出最新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其次,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死刑对人的威慑只是一时性的,过一段时间人们就会忘却。而适用终身苦役刑,则是长期的、持续的,可以长时间的给人提供借鉴,比适用死刑更能产生威吓效果。他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力性,我认识刑罚的延续性”;再者,死刑给人们提供残酷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时一种荒谬的现象。”;最后,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而且一旦发生适用错误则无法挽回。这是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提出的几点废除死刑的理由。因此,贝卡利亚的死刑思想可以被概括为:在法制社会里彻底废除死刑。 自贝卡利亚第一次提出以终身劳役代替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存废问题已经被争论了200多年。在我看来,贝卡利亚提出的“在法制健全的国家里废除死刑”的理想,的确是人类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它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纵览各个国家和地区,刑事法律发展的趋势都是在逐步废除死刑,如在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 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我认为,刑罚范围和程度主要取决于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其成员社会化的自觉程度,就当前阶段来看,世界各国还是有必要保留死刑,特别是对中国来说。理由有二:其一,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法律文化崇尚重刑主义,所以在当下国民对惩罚罪行严重的罪犯,还普遍存在适用死刑的依赖心理;其二,现在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也正是各种犯罪的高发期,所以死刑的保留对于当下中国进入风险社会的现状有着现实的意义。 贝卡利亚的这本《论犯罪与刑罚》,每一章节都很简短,比起冗长的作品更容易让读者集中注意力,且不会感到乏味。在这本书中,贝卡利亚不仅指出了刑法学领域一些经典理论,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指导性的方法论,这是更为难能可贵的一点。贝卡利亚早在两百多年前就已经为刑法发展的方向描绘了壮丽的蓝图,但是两百多年后过去的各国现状却和贝卡利亚所描绘的理想差距还是很大。在此要借用在此书开头培根的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也许路途还很漫长,但这更意味着需要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为之不懈的努力。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e2246e102de2bd970588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