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利用各种手段对原本就很微薄的农民工工资无故进行克扣。如遇到企业或公司进入生产淡季,或者利润严重下滑,用人单位往往会把责任推卸到劳动者的身上,无故或拒付农民工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生产成本都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极端漠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结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失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此具体与明确,为什么还会有如此高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知之甚少或者几乎没有任何了解。有些农民工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却不知道该到底找谁签。还有些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存在误解,对劳动合同能否保护他们的权益还存在怀疑,甚至认为劳动合同会束缚住他们。有时农民工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对在被雇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并不太关注。 (二)不少企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不懂法且急于找到一份工作的空子,只和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和农民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旦出现有关损害赔偿的事由,用人单位便以没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脱负责。这种行为给许多农民工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8623acd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