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企业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凡进行工程劳务分包,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一)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三、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 (一)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负责签定劳务费分包合同及做好分包结算工作,“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设企业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四、劳务费预留标准 (一)企业按结算产值的12%预留。 (二)凡工程款回收后,企业财务管理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分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账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五、劳务费用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支付的依据。各项目部要及时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劳务费支付程序 ①企业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劳务费支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企业用工管理部审核。 ②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负责各项目部劳务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用工管理部。 ③用工管理部负责审核《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劳务费支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④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企业存档备查。 ⑤用工管理部应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⑥各项目部每月月末向用工管理部报送劳务费支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支付情况。 六、相关部门职责 (一)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履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9a2b38903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