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定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审计定性和处理依据》 摘要:审计定性用语十分广泛,比如挪用、截留、隐瞒、转移、虚列等用语,有大有小,有重有轻,所以审计组在起草审计定性中应规范审计定性的用语,这对保证审计定性的严肃性和提高审计质量是十分重要,第二步,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审计组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以求得被审单位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定性的认可,并允许被审计单位补充材料和进行辩解,审计机关在接到审计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之后,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审计组的汇报,审核审计组的定性依据、证据和定性用语的准确性,讨论被审单位的意见,最后作出正式定性 浅谈审计定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计定性做为审计过程的后续环节,对于提升审计成果和保证审计质量极为重要,审计人员务必从对审计项目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负责、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审计定性的理论研究,确保审计定性依据事实清楚,程序依法合规,定性独立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笔者结合多年审计工作经验,浅谈审计定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审计定性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审计定性证据缺乏适当性与充分性。《审计准则》作为衡量审计质量的标尺,明确提出审计证据应当适当、充分。但在具体审计项目中却表现出审计取证材料含糊不清,言不由衷,词不达意,摘要栏里未坚持一事一证;有的取证内容不全,只记录了一些数据,没有文字说明,缺少发生事项的时间、地点,令其他人员无法看清看懂;对于需要审计人员通过重新分析、重新计算和核对方法取得的证明材料缺少必要的记录过程;审计人员自制的凭证材料格式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格式,汇总的数据来源不清;大多审计取证习惯于片面地对照法规从账目中找问题,这使取证材料局限于摘录和复制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资料,对有关人员的言证,没有采取录音、录相等手段,致使审计方式单一,审计证据片面,说服力不够。 (二)审计定性依据运用缺乏层次性。审计定性依据的最高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法律、行zd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并参考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下达的计划和提出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审计定性依据的层次越高,权威性越大。但是,部分审计人员在运用审计定性依据时,经常引用层次较低的法律、法规,不仅造成对相关问题的定性不准确,影响审计的权威性,还容易产生审计风险。因此,审计人员要重视审计定性依据的层次性,坚持就高的原则,特别是在层次低的审计定性依据与层次高的审计定性依据内容冲突时,更要坚持这一原则。例如在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某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笔贷款30亿元人民币,贷款到位后,该平台公司立即转至相关的建设单位,而从该平台公司. 提供的相关建设合同来看,合同总金额远远低于贷款额度,于是审计人员从节约审计时间以及仅仅完成债务报表填列任务的角度考虑,将该问题定性为平台公司超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复核人员看了该问题的定性处理后,觉得定性不够合理,于是要求被审计单位继续提供银行对账等资料,结果发现大量贷款资金通过转账形式流回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将部分贷款再转由个人公司使用,最终确定了该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层与银行勾结骗取银行贷款转由个人公司使用的违法事实,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审计监督权力运行的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体现。 (三)审计定性程序不科学。通常状态下,审计项目查实问题定性应经过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项目处室的负责人、综合处室复核人员、分管领导及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六级复核,对异议较大的审计定性应由业务会议集体研究确立。但从实施效果来看,一方面,综合处室的复核以及后续复核岗位没有充分履职,审计定性仅仅停留在前三个层面沟通与协调,由于不同审计人员与复核人员对审计查实问题理解的偏差,甚至出现过同一类问题定性出现两种版本的现象,导致定性重的被审计单位出现微词,影响了审计的公平与公正性。另一方面,部分审计项目由于时间及人力的不足,对于异议较大的审计定性都未进行集体讨论与沟通,尤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反应较大的问题也没有引起审计机关决策层的高度重视,使部分问题定性背离了依法审计的原则。 二、规范审计定性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把握审计定性的证据适当性和充分性原则。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要结合具体的审计目标来考虑,针对同一项财务或管理决策信息是否正确、合规或完整,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而对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应理解为形成定性的审计证据数量最低的要求。在很多情形下,量多质少的审计证据和量少质高的审计证据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审计人员必须掌握的界限是:必须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来满足明智的人可能提出的一切合理疑问,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数据要达到能“胜过合理的怀疑”这样的程度,这时可认为审计证据是足够的、充分的。 (二)审计定性要严格区分违规与犯罪的不同层次。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要学习运用逆层次分析方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计定性,正确运用审计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对审计发现违纪问题的定性,要以财经法规为准绳。绝不能采取息事宁人、大事化小的态度,不按规定纠正违纪问题,这是造成查出问题定性不当的最主要的原因。如企业挤占费用、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的问题,正确的处理意见应该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监检查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免职等处理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9d2600182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