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使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使用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国家电力公司本部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以下简称技术开发费)是指国家电力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全资子公司收取,用于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的费用。 第三条技术开发费使用管理的原则是:以推动国家电力公司技术进步为目标,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控制资金支出结构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技术开发费使用管理由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是: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制定及推广费用;其他经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第六条技术开发费列支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试制费用和软件购置费。 2.试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测试、调试、实验等费用。 3.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费用。 4.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5.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资料费,以及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等。 6.外委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所支出的费用。 7.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进行调研、现场测试等所发生的交通、信宿费用。 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项目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评审验收费。 第三章技术开发费的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技术开发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根据技术开发费项目计划和规定的费用支出范围,会同科技部提出年度技术开发费使用预算,按国家电力公司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八条技术开发费按合同进行管理,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国家电力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项目合同”,合同就明确经费预算及签约双方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权责。 第九条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对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将经费预算调整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应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开发费收取情况及科技部提供的年度用款计划将资金划拨到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单独设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技术开发费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 2.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3.项目承担单位未及时足额筹集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而影响项目正常进度的; 4.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计划进度的。 凡有以上情形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整改后提交书面申请,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后恢复援款。 第四章技术开发费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研究项目的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执行。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页脚内容2 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项目对技术开发费进行核算,并根据具体的开支内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严格划清项目之间的费用支出,不得相互挪用。 第十四条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对由技术开发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报送技术开发费收支情况;年度终了编制技术开发费年度收支决算,随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附技术开发费专项审计说明)上报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及项目固定资产清单等报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关于技术开发费项目合同的中止,按《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特殊原因需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核批,剩余的项目经费缴回国家电力公司。 第十七条技术开发费项目当年结余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必须缴回国家电力公司。 第十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的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技术开发费。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具体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准、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并取消其以后技术开发费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页脚内容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9e6a6a835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