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际篮球规则诠释探讨(二) 第12条 跳球和球权轮替 说明1:有一队于开赛跳球时,未得到球权,会在下一次争球时,在就近位发界外球。 状况1︰一名裁判开始跳球抛球,在球合法被A4拍到之后︰ (a)在A5 和B5之间争球。 (b)在A5 和B5之间的一次双方犯规。 解释︰因为球的拥有权还没有被确定,裁判不能使用交换球权给箭头拥有球队;所以,(a)裁判将在中场处,重新让A5和B5跳球。不管时间过了多久,在合法拍拨球后到持球/双方犯规前期间,将视为已用掉的时间。 老徐认知:(a)状况没问题,那重新跳球。(b)状况除了重新跳球之外,比赛时间要视「已用掉时间」,不能重新归零。 状况2︰开赛后裁判抛球,当A4合法拍球后: (a)球直接拨出界外; (b)在球尚未被场上球员碰触前或球未接触地板前,由A4取得球。 解释︰上述各种状况,A队均造成违例;B队获得发球权。当B队发球后,A队就拥有下一次球权轮替发球权。 老徐认知:(a)状况当然是B队球。(b)状况是A4球员的「违例」;因为跳球后,球体要经过二位跳球员之外的第三者碰触之后,跳球员才能够去控球。 状况3︰依照球权轮替方式B队拥有球权轮替,但是裁判或纪录台忽略,错把球权交给A队! 解释︰这种状况发生时,当球触及场球员,错误不再追究;当下一发生争球时,B队将获得发球权。 老徐认知:错误既成事实,且成为过去;所以,球权轮替是B队球权。 状况4:当一节比赛结束之际,定时器响起同时B5对A5发生违反运动道德犯规,原本B队拥有球权轮替,开赛时球权如何分辨? 解释:首先执行A5的两罚,不占位抢球;然后在下一节比赛时,发球权由A队执行,至于B队球权轮替则在下一次争球时执行。 老徐认知:依「顺序」讨论,且因罚则要执行完毕。 说明2:当比赛时发生球卡在篮圈缝隙中,除了罚球之外,应该以争球方式处理执行球权轮替;如果仍然是原有控球队获得球权轮替,则24秒的进攻秒数,应该以剩余时间进攻。 状况1:当A4投篮时,球卡在篮圈缝隙中,A队获得球权轮替。 解释:此时A队进攻时间只有24秒剩余时间进攻。 老徐认知:球卡在篮框表示,攻篮已「碰触篮框」;所以24秒重新计时。 状况2:当A4投篮在空中时,24秒信号响起;然后发生球卡在篮圈缝隙上,此时球权轮替属于A队。 解释:此时A队已经没有24秒的剩余时间进攻,因此球权判给B队。 老徐认知:A队24秒进攻权限用尽信号响起「违例」;虽然球卡在篮框,但是,还是要执行违例罚则。 第16条 中篮:得分与计分法 说明:当球赛快结束时,执行发界外球或是罚最后一球,当场上球员碰触球到出手投篮之间,势必会消耗秒数;如果时间剩下0.3秒,是否有足够时间出 手投篮,裁判必须谨慎监看。如果剩下0.2秒或会是0.1杪,进攻球员只有用点拨方式或是扣篮才符合剩余时间。 状况:当A4获得发球权,进攻时间剩下: (a)0.3秒; (b)0.2秒或是0.1秒。 解释: (a)当投篮剎那,时间终了信号响起,裁判必须依照瞬间状况决定是否投篮有效。 (b)当发界外球在空中时,球员必须以拨球或直接扣篮,才符合剩余时间出手的有效动作。 老徐认知:由于裁判的「读秒是1001」;所以,假如剩下0.3秒的状况,「不可能」做接球跳投的动作。 第17条 发界外球 说明1:当发球者在发界外球时球尚未离手前,传球的动作可能导致该球员的手,会越过界内区与界外区;遇到此情形时,当球仍然在发球员手中,防守球员应避免触球导致干扰发球。 状况︰A4发界外球,持球的同时,A4的手超过界线,导致球在界内,人在界外;在无任何身体接触下,B4碰到或拍掉A4的球。 解释︰B4已经干扰发界外球,这是延误比赛时间,裁判应给B4警告;并且和B队教练说明,此警告适用于B队其它球员,如果其它球员再犯,将宣判技术犯规。 老徐认知:基本上,A4持球时,假如「球还没有离开手」,对队任何球员就不能去「碰触、拨动」A4在手里的球;因为,球还没有「发球进场」,这会造成比赛延误,所以需要警告。 说明2:发界外球时,发球员需用传球方式给界内的队友;从球场直接把球递交给队友,是违反发界外球的用意。 状况1︰A4发界外球,递交给界内A5队友。 解释︰A4发球违例;球必须离开该球员的手,才被视为合法发界外球。球权判给B队,并且在原来A4发界外球之处,发界外球。 老徐认知:传球是球离开手;递交的话,表示该球虽在界内,却是「A4球员出界」,还去碰触球体;所以,当然是b队球。 说明3:正在发界外球之际,场上球员身体不能超越界线。 状况:当球出界之后,A3获得发界外球,但是A3: (a)把球放在界外地上,A2上前拿球准备发界外球; (b)A3在界外将球直接递交A2。 解释︰A2在球发进界内之前,跑到界外,这是违例。 老徐认知:(a)状况假如裁判解读是,A3已经发球;当然是违例,对方球。只是,一般实际情况是,「更换发界外球员」的动作,A3并没有「完成发球动作」;所以,此处判决A3违例有些「不合理」,会不会是误用。(b)状况和前一案例相同,不能递交;这当然违例。 状况2︰当A队投篮最后一次罚中之后,B队暂停;当暂停结束后,B3在端线准备发球之际,B3: (a)将球放在端线,改由B2拿球; (b)A3(应是B3才对)在端线将球传给同样站在端线的B2: 解释:这是合法的动作,但是B队必须在5秒之内将球传进界内。 老徐认知:(a)状况就是前一个案的说明,没问题是合理才对。(b)状况则是,B3与B2都在「球场外」的底线,二人在场外传导还没有「完成」传导球进场;所以,应该没有违例之嫌。尤其,暂停后底线区的「发球点」,和对方得分后的发球点都一样,可以自由移动去执行。 说明4:在最后一节或是延长赛的最后两分钟,在后场发球的球队提出暂停,恢复比赛的发球地点,位于该队前场纪录台对面的发球区发界外球(注:新制距离端线8.325公尺),此时该队只能将球发给前场队友。 老徐认知:新规则暂停时的「发球点」是属于前场,并非后场;这里的说明是因为,疑似NBA的规则是「视同在中线」,所以可以将球发到后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ad4a528bcd126fff7050b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