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认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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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认定说明

1. 年龄计算从身份证所示出生日期截止受理当天;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3645周岁(10分);

2. 社会保险缴费积分计算截止日期为本期积分申请开始前一天,截止日期前在天津市缴纳过的社会保险均累计积分,积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2分);在天津缴费累计超过6年,附加10分;连续在同一企业缴费超过10年,附加20分;

本期积分受理期间社会保险停缴、断缴的,社会保险积分按0分计。 3. 职称与职业资格证书认定不在评分范围内的不予得分;

职业资格证书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积分,其他行业证书如报关员、操作证、导游证等不能积分;

职称证书不能得分的包括,乡企评定证书、行业从业资格证书、未提交相应的审核表或登记表等情况;

若职称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项材料都已提交,则比较职业技能水平得分加上工种紧缺程度得分总和与专业技术职称得分高低,取高分,两者分数不叠加;

其中工种(工种)积分按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工种及等级所示内容,技术职称均不属于紧缺职业。

4. 婚姻情况积分,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就业,夫妻双方社保未断缴,加10分;

5. 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减30分,包括逾期还款超过90天,积分期间违法、受行政拘留的;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1).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2).必要材料未在受理期限内补齐的;

3).申领居住证或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证书、专业、就业、住房、投资、纳税证明等);

4).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7.如对积分分值异议的,请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附件《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请表》提交积分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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