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的影响 摘要: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问题是我国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从垃圾分类回收现状及现实需要入手,分析我国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的影响因素、立法监管的有效措施,并对我国现行相关的垃圾分类法律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垃圾分类;循环经济;环境污染 引言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从垃圾中分离出来单独投放,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目前,垃圾处理的方法大多处于传统的填埋及焚烧处置,其中填埋方式会占用上万亩土地,并且虫蝇乱飞,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地污染环境。因此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效益。 1城市垃圾难以有效分类回收的影响因素 1.1未形成完整细分的垃圾分类处理产业链条 从本质上看,垃圾的分类回收是一种市场机制,因其分类的依据是废弃物中蕴含的经济价值。基于成本效益的角度,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垃圾都值得回收。由于垃圾的多样化,在处理过程中的环节比较复杂,因此,需要产业化的组织协调,对不同类型的垃圾做不同处理,才能形成垃圾分类的持续发展动力。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垃圾分类处理链条。例如,苹果公司采用了以旧换新的方式将消费者淘汰的苹果手机回收加以利用,这样,不仅让淘汰的手机有了一定的价值,而且还可以满足消费者对新手机的需求。但是,这种以旧换新的方式局限于部分产品中,如果想推广到更多领域,还有待研究。另外,我国的垃圾处理大部分都是政府主导的公共事业,即从垃圾产生到处理的全过程全部由政府出资。这种政府独揽的做法不利于垃圾处理,并且还会导致效率低下。因此,更需要完整细分产业链条,从而推动垃圾的分类处理。 1.2分类标准与居民生活实际不切合 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多而复杂,混合程度大。在我国不少城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过细。虽然,操作比较明确,但是分类效率较差,个人或家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空间进行垃圾分类,可行性较低。因此,并非分类越细越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如,在美国,家庭阶段不分类或粗略分类,而在进入垃圾厂或转运中心前,进行集中化操作。这不仅节省时间,而且垃圾也能得到有效回收。笔者认为,需要专业化、立体化的垃圾处理产业与之配合,才能实现垃圾分类的效果和目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相关分类标准仍然缺乏与居民生活习惯的呼应,复杂的分类标准在全流程一开始,使得垃圾分类难以有效实现,最终导致相关标准形同虚设。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措施 2.1垃圾分类工作的法治化需要有效的机制 有效的机制能够促进制度的运转,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机制、设施设备建立运行和收运处置机制、观念培育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等。在资金筹集机制方面,除了适当收取居民的垃圾处理费之外,应重点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保障作用。农村还可以应用好政府以奖代补的财政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费,以及乡贤的捐献资金。在设施设备建立运行和收运处置机制方面,城市则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统一采取市场化、专业化的垃圾分类、清扫、转运和处置运行机制;农村可以发挥困难村民的投工参与和村级财力的保障作用,吸收困难人群参与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既能促进就业,也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富裕地区的农村,也可以完全采用市场化、专业化的垃圾分类、清扫、转运和处置运行机制。在观念培育机制方面,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的区、街道、乡镇、小区和村落,发挥城乡居民或者村民小组长、村两委或者居委会班子成员、党员、村民理事会成员、垃圾清扫人员、政府宣传人员的分户包干、分组包干、分片包干作用,通过教育引导、督促引导及对先进户的奖励和对落后户的告诫,普及垃圾分类的意识,让示范片区和示范区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将自己的绿色个体行动用集体的行为范式展现出来。在考核奖惩机制方面,为了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效,建议将城乡垃圾分类工作目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地方财政保障体系,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方政府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地方政府无法完成目标时,应采取约谈等措施,并将考核结果、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2.2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除了法制建设、源头治理和观念转变外,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与使用也是该制度运行所面临的现实难题。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分类基础设施的配备是该工程的基础条件。按《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划,全国46个规划试点城市须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普遍化。然而现实状况不容乐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依旧困难重重,基础设施配备的短板成为制约分类推行的重要因素。除少数城市之外,大部分城市只能做到在投放环节配备分类收集的设施,而难以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系统性、连贯性任务,生活垃圾“先分后混”的问题仍然突显。针对以上问题,应全力推进生活垃圾配套设施的研发、投入和使用制度,明确垃圾分类技术设施标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实现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的有机衔接。 2.3借助环境教育激发观念转变 强制是法律制度的核心特征,但是仅靠法律强制推行的制度往往难以收获预期的效果。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其虽然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根据“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进行区分,但是居民分类的程度却是难以用法律衡量的,而且也不可能在每个垃圾分类回收站安排警察对分类的垃圾进行强制检验。简言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能规制“分不分”的问题,至于分得“好不好”,则是法律鞭长莫及或者至少是规制成本高昂的领域。笔者认为,基于“胡萝卜+大棒”的规制逻辑,此时就到了环境观念发挥作用的场域。质言之,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及习惯的形成与否关系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运行成效,而环境教育是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意识的主要途径。生活垃圾分类在我国试点城市推行已近二十年,推行的社会效果与环境效果不尽人意,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缓慢,其主要因素正是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教育及观念认同不够,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仍然以上海市为例,虽然其生活垃圾分类只涉及“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四类,但具体分类目录涉及面甚广,普通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界定的识别能力有限。此时,通过开展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的环境教育,可以使公民意识到生活垃圾分类对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以此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共识和群众基础,进而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降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行的难度。因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环境教育势在必行。 结语 经过本文的分析,我国垃圾分类回收中存在着公民分类意识不强,法律未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行为模式以及相应责任的问题。而在执法过程中,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垃圾分类立法内容明确性、政府权责统一性及公民的有效参与等方面,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回收的体系,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但关于垃圾分类回收的相关量化性内容,以及相关立法的完善思路等,仍需进一步展开,笔者将在今后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该问题。 参考文献 [1]吕维霞,杜娟.日本垃圾分类管理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 [2]武敏.日本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ad7939bbe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40.html